(2014)宁民初字第03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清、梁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清,梁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602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磊,该公司流沙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清。被告梁佩。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梁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