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环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白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环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白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组。被告田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