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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环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白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环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白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组。被告田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