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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翠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翠芳,江苏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370号申请执行人叶翠芳。被执行人江苏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同泰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建,总经理。叶翠芳与江苏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进入评估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进入评估程序,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顾海忠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