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庆兴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064号被执行人李庆兴,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庆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李庆兴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庆兴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庆兴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庆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李庆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0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