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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5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蒋明兵与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深沟分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兵,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5167号原告蒋明兵,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兵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兵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明兵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魏兴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