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葛忠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忠于,葛文哨,何培星,常州九鑫致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3159号申请执行人葛忠于。申请执行人葛文哨。被执行人何培星,(现在江苏句容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常州九鑫致富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红旗村委红旗村。法定代表人潘汉光,该公司经理。葛忠于、葛文哨与何培星、常州九鑫致富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溧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何培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葛忠于、葛文哨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420775元。常州九鑫致富建材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何培星负担。该案于2014年8月5日已立案执行。故2014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依同一法律文书又一次申请立案执行,系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依法不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执字第3159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贵香执行员 戴小娟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