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71号原告王某甲,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