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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崔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文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3个黑玛瑙能量石,大概人民币2964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崔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给被告能量石的数量不对,我只收到11个,能量石的所述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原告借给被告款项不要利息是有条件的,双方约定将返点和赠品也就是该能量石一并给被告;原告诉被告返还能量石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0年10月是应当返还能量石的时间,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原告林某某向被告崔某某结款56000元从事直销卖水机业务。原告称利用被告借款从公司处买水机附赠15个黑玛瑙能量石,原告收到赠品后交由被告13个,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拒绝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被告提供的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通过崔某某诉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以确认被告借款给原告不收取利息以原告将返点和赠品给付被告为条件。本案中,黑玛瑙能量石做为原告购买水机的赠品,原告将其交付给被告,被告并不是无权占有动产黑玛瑙能量石。故对原告的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