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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壹仟伍佰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