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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215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长江西路原巢湖市水泥厂第二生活区33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504060624。被告:俞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60119461101065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