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215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长江西路原巢湖市水泥厂第二生活区33幢1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504060624。被告:俞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60119461101065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