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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五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索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索兴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五初字第259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阳路132号。负责人高景文,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晏昌,男,系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索兴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索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