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卢亮与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亮,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560号原告卢亮。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卢亮诉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卢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亮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