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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卢亮与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亮,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560号原告卢亮。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卢亮诉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卢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亮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