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立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拥新与张宜敬、贾淑兰、张天煜赠予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拥新,张宜敬,贾淑兰,张天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744号申请人:王拥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张宜敬,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贾淑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天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拥新与被申请人张宜敬、贾淑兰、张天煜赠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拥新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宜敬、贾淑兰赠予被申请人张天煜的房产一处,申请查封价值为8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宜敬、贾淑兰赠予被申请人张天煜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