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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王飞,张松,朱静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赵洪亚,行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松,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朱静娴,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王飞、张松、朱静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牯牛降路*号*小区*幢*室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牯牛降路*号*小区*幢*室;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