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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军,程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20号原告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天客。委托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男,汉族,1975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程静,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军、程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3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胡军、程静价值3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