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文萍与王成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萍,王成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田文萍。委托代理人王卫。被告王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萍诉被告王成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娟于2014年8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萍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田文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丽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