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钟日成与彭向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日成,彭向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钟日成。委托代理人柯绍雨,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向文。本院受理原告钟日成诉被告彭向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钟日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文晓审 判 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