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法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天炜、黄天助、黄宝田与全州县安和乡人民政府现住全州县安和乡、唐水全恢复原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炜,黄天助,黄宝田,全州县安和乡人民政府现住全州县安和乡,唐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法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黄天炜。申请执行人黄天助。申请执行人黄宝田。被执行人全州县安和乡人民政府现住全州县安和乡。被执行人唐水全。本院在执行黄天炜、黄天助、黄宝田申请执行全州县安和乡人民政府、唐水全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经执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维雄审判员 王滋松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