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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行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常连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茌行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邹尚武,局长。被执行人:常连英,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常连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4年5月20日,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茌费征字(2014)茌乐2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常连英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48450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按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茌费征字(2014)茌乐2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茌费征字(2014)茌乐2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常连英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48450元及滞纳金194元,执行费827元,共计49471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昌审判员  张黎明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