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陈志刚、刘青、李磊磊、程丹丹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陈志刚,刘青,李磊磊,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陈志刚,男,被执行人刘青,男,被执行人李磊磊,男,被执行人程丹丹,女,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陈志刚、刘青、李磊磊、程丹丹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13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丹丹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