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忠林与黄战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黄战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张忠林,男,汉族。被告黄战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林与被告黄战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林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林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林撤回对被告黄战均的起诉。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俊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