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芹与被告段国民、贺志江、王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段国民,贺志江,王志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3486号原告王素芹(曾用名王淑梅),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国民,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志江,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志兵,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素芹与被告段国民、贺志江、王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国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