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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黑民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芹与被告段国民、贺志江、王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段国民,贺志江,王志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3486号原告王素芹(曾用名王淑梅),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国民,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志江,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志兵,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素芹与被告段国民、贺志江、王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国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