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370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沙某,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