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世民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6号被执行人王世民,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桦甸市。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世民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5年5月2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