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剑英与郭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英,郭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3159号原告:杨剑英。委托代理人:黄国斐。被告:郭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英与被告郭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