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成杰、赵成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成杰,赵成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48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赵成杰,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赵成铎,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成杰、赵成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2.00元,减半收取1,151.00元,由原告承担1,151.00元。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