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综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段纪起与夏茂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纪起,夏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综字第73号申请��行人段纪起,农民。被执行人夏茂海,农民。申请执行人段纪起与被执行人夏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2880元,已执行1300元,尚欠2158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李立审判员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