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允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允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998号罪犯崔允阳,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允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崔允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允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崔允阳伙同崔某酒后携带汽油10公斤到吴某家喊开门后,崔允阳将汽油泼到吴某身上,被告人崔某从崔允阳手中要过打火机将吴某点燃,将吴某烧成重伤。罪犯崔允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允阳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允阳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