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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蒲蓉与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蒲蓉,女,出生于1974年11月16日,汉族,住剑阁县普安镇。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蒲蓉申请执行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以广安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的剑阁县白龙镇中心卫生院业务楼维修加固工程的工程尾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