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蔡振华诉韩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振华,韩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蔡振华,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自颖,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蔡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自颖之妻王俊英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的存款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小强执行员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