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务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务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愿意和被告覃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穆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