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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务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务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愿意和被告覃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穆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