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于国玲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霞,于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霞被执行人于国玲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因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国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修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