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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于国玲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霞,于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霞被执行人于国玲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因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国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修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