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恢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唐县尹集供销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尹集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东兴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宝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尹集供销合作社,住高唐县尹集镇。法定代表人浦少礼,该供销社主任。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尹集供销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高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尹集供销合作社的储蓄、房产及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870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03)高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麻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