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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蒋甲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蒋甲,男,20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汉族,学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蚣坝镇XXXX。监护人蒋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伯伯。申请人蒋甲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忠改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艳担任记录,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甲诉请:被申请人王某是申请人蒋甲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蒋丙于2014年4月因病死亡,王某于2009年外出一直未归,经村委会及蚣坝镇人民政府查证现王某已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蒋甲由其伯伯蒋乙抚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陕西安康人,原住道县蚣坝镇XXXX。被申请人王某系申请人蒋甲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蒋丙于2014年因病死亡,王某于2009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蒋甲由其伯伯蒋乙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某为失踪人。二、指定蒋乙为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