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复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芝,李永春,李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复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芝。被执行人李永春,曾用名李大四。被执行人李卫华。本院在执行王玉芝申请执行李永春、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9日向协助执行人东海县石榴街道(原石榴镇)车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庄村委会)送达了(2009)东执字第5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车庄村委会协助扣留二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并附扣留裁定书一份,但协助执行人车庄村委会却擅自向被执行人李永春支付土地补偿款100080元。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车庄村委会送达(2009)东执字第579号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该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75750元,并将该款项交至本院,但协助执行人车庄村委会未能按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东海县石榴街道车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7575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玉芝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来军执行员 王 涛执行员 颜廷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