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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章存高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存高,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章存高。委托代理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振中,男。委托代理人曹文杰,男。原告章存高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存高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存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存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风保审 判 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尤闻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浦熔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