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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云与被告杨红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云,杨红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刘平云,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庆,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云与被告杨红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云于2014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云撤回对被告杨红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平云负担。审 判 长  赵 翔代理审判员  支吉乐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