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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与被告薛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薛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1825号原告王清。委托代理人徐巧英、狄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和被告薛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购房款38万元全额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即3500元由原告王清负担。审判员  范晓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