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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付××与田××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付××,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未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银行存款5065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谢耀宗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