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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范文儿与何碧玲与地方国营海口市社会福利工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688号本院于2014年06月13日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范文儿及第三人地方国营海口市社会福利工厂、何碧玲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平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