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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贵军、张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贵军,张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争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贵军,男。被告张蛇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贵军、张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