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495武××、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times,杨×&times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9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9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成义、杨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4日20时许,在银浪火车站东侧商服车库处,被告人武××、杨××受雇于他人,非法向一台白色福田厢货车(黑A×××××)内装运袋装原油,公安机关得到线索立即出警,当场将被告人武××、杨××抓获。现场起获白色福田厢货车内已装车及车库内未装车原油5.93吨,价值21273.45元人民币;随后在商服东侧院墙处查获未装车原油重4.32吨,价值15698.96元人民币;涉案原油总重10.25吨,涉案总价值36972.41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原油被起回并返还丢失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有涉案照片;书证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车辆情况说明、回收证明、检验报告、原油价格证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武××、杨××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杨××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涉案原油已被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晨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