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闫某,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魏岗区。被告王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五一区。委托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祈亚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