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秀针诉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针,赵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孙秀针,女,1960年7月5日出生。被告赵永刚,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针诉被告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盈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