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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秀针诉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针,赵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孙秀针,女,1960年7月5日出生。被告赵永刚,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针诉被告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盈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