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德惠肥料有限公司、山东恒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德惠肥料有限公司,山东恒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冯玉勇,傅美菊,梁瑞梅,肖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市德惠肥料有限公司,驻临朐县冶源镇福山坡东北700米处。被执行人山东恒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冯玉勇。被执行人傅美菊。被执行人梁瑞梅。被执行人肖继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