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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119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启林,汤如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龙启林,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如庚,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龙启林与汤如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汤如庚7599元至本院账户,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龙启林,现申请人龙启林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