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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丁红娟与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娟,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丁红娟,女,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洁(受丁红娟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钱军,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娟与被告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娟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红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已减半收取),由丁红娟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正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