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丁红娟与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娟,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丁红娟,女,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洁(受丁红娟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钱军,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娟与被告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娟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红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已减半收取),由丁红娟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正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