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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博渠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博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被执行人张博渠,男,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博渠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博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博渠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3765.64元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博渠现不在西安工作居住,其住所地和财产地均在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中夭村舞台巷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执字第01163号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