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郭世成与程玉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成,程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郭世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玉德,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世成与被执行人程玉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程玉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世成赔偿款55372.42元、承担诉讼费1260元,共计56632.42元。权利人郭世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2014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程玉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2014年8月20日前履行本次执行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现被执行人程玉德已将应执行款505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郭世成已全额领取,本案本次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恒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焕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