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赵海燕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被执行人赵海燕,女,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赵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海燕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4769.7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诉讼法100元,执行费12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海燕现不在西安工作居住,其住所地和财产地均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灵龙村五组2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执字第01148号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